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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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下文为此会予以详细介绍。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分为三类:义务投保人即强制性投保人(1992年占总投保人数的63.5%),自愿投保人(占7.4%),家庭投保人(占29.1%)。
投保人缴纳保费,一般为其毛收入的8%—16%,平均为13%。其保费最高限额每月5700马克(毛收入),月收入低于此数的按实际毛收入的上述比例计缴保费。倘若一年之内没有或极少享受医疗服务的,可从保险组织得到一个月约500马克的返还保费。
投保人享受医疗服务大部分由保险组织付费,但药品、绷带等辅助物品、牙科服务、住院病房的附加额外服务、康复、交通费需自付。对其自付的某些项目,又有以下两项补充规定:
一是“社会附加条款”,即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可免缴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
二是“过度负担条款”,适用于有些投保人对某些项目每月自付金额超过月毛收入2%的家庭(高收人家庭为4%),超出部分可在年底到医疗保险公司报销。
自1984年以来,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连年亏损,不仅迫使其提高保费标准,也激发了保险组织联合会、医疗机构与投保人群的改革要求。1993年1月1日,德国议会通过《卫生结构改革法》,计划于1996年全面实施改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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