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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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受害人李文(化名)在放学途中遭意外伤害,向侵权人索赔后,法院支持其向保险公司索赔6000元。
李文系怀远县某小学学生,2007年9月,李文所在的学校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每位学生25元投保。保险期限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
2008年3月,李文中午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张军(化名)相撞,李文从自行车上摔下,导致头皮外伤、右胳膊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李文从侵仅人张军处获得了医疗费及其他损失的全部赔偿。后李文的班主任老师代李文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此后,李文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6000元。
保险公司接到起诉后,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医药费可以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则该补偿费在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案中,李文已经获得足额补偿,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理赔责任。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后,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无效。遂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文支付理赔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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