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简介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①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②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③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对象均没有资格**,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④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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