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待遇对于工伤来说是都可以享受的吗?
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的保险。工伤都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吗?事实上并非如此。
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
梁成是乌市某公司职工,2013年3月,他在工地上干活时被吊车挤压,致全身多处受伤,左腿截肢。2014年8月,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成为工伤。后经鉴定,梁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四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之后,梁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因公司没有为梁成购买工伤保险,公司支付梁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假肢费等10万余元。
随后,梁成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底,水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梁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3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提醒,工伤申请应该在发生伤害后,由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进行申请。申请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自身因素导致受伤非工伤
勤勤在一家印刷厂上班,2014年春天,怀孕已有两个月的她在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后流产。她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流产,应属于工伤。而劳动保障部门却认为勤勤不属工伤认定的范围。勤勤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勤勤是上班时受到伤害导致流产,根据其产前检查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等可知,勤勤流产完全是自己身体原因所致。法院驳回了勤勤的诉讼请求。
姚国文说,勤勤的流产虽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两个条件,但没充分证据证明其流产是工作原因所致。也就是说,工作中流产是否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有些流产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怀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流产等个人损伤的,可已认定为工伤。
姚国文补充说,不是所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因自身因素导致的伤亡,一般得不到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但并不意味着职工在工作中受伤都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那么将无法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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