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也要视情况而定;投保如实告知是关键
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投保时,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具体告知的内容保险公司会有格式问卷来供投保人填写,告知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什么意思呢?只要他不问或者问卷中没有,你就可以不用说,后期如发生纠纷,保险公司是不能以你没有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的。
但是!不排除有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行为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怎么理解呢?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张女士因车祸在医院进行了156天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数年后,张女士患病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食管中段癌。出院后,张女士找到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答辩说,张女士在投保时对住院只字未提,存在明显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承保的判断。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对张女士的理赔请求作出拒赔处理及解除合同。
近日,法院判决张女士胜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给张女士。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为何败诉
法官认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保险期间,均是发生在张女士车祸住院期间,且保险合同有张女士的签名。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应当知悉被保险人张女士住院治疗的事实。
而且,基于张女士被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类,因车祸导致住院及手术与其此后患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以张女士为被保险人而填写《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虽未记载住院及手术的事实,但不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测评及保险费率的选择。因此,不应认定张女士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时,被保人是否知情,是否亲笔签字等问题在发生理赔时足以使公司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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