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保要注意的问题;代签名保险公司理应赔

随着城市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比重上升,其购买商业健康保医疗保障的话,比例可以适当地提高一些。那么,如何选择合适的产品呢?
不同的保障责任及定义都决定其费率的不同。在购买健康保险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产品的条款,特别要注意除外责任、免赔额、免责期条款的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再结合自身的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进行理性购买。
投保长期健康保险时,最好选择缴费期长的形式。缴费期长,虽然所付总额可能略多些,但每次缴费较少,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的经济负担,加之利息等因素,实际成本不一定高于一次缴清的付费方式。长期疾病保险等,最好选择自己年轻、身体健康时及早购买。因为疾病保险费率是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作为标准制定的,年龄越大,费率越高,如果被保险人出现保障责任规定的疾病时,不仅要加费、除外责任,甚至可能拒保。
6年前,张女士为丈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由于丈夫后期得了间接性精神病,一次,在其一人出门后,再没有回来,张女士动员家人多方寻找,也没有找回来,就这样无故失踪了。
因为丈夫的失踪,张女士一段时间总是心不在焉,所以,这张人寿保险单她也就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去缴费,她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该保单暂时失效。当她心情好了一些后,她痛定思痛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复效,并愿意补交所欠保费,保险公司在即使需要其丈夫签名,而张女士代签的情况下,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马上为张女士办理了保险复效,如此她的保单又继续生效了。
今年4月,在张女士续缴了4年的保费后,因为丈夫的多年失踪,法院判决宣告其丈夫已经死亡。于是,张女士便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和为丈夫购买的人寿保险单,去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给张女士出具了不予理赔的书面通知: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张女士在申请复效时,没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属于“代签名”保单,所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张女士觉得自己很冤,她认为保险公司复效生效就应予以赔偿。那么,像张女士这种“保单代签名”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就真的不需进行保险赔偿了吗?
其实,保险专家认为:保险公司不予向张女士索赔,确实张女士很冤枉。但是处在现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应该向张女士进行索赔。理由有二:其一,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的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签名问题明确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本案例中,没有看到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其二,张女士在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仍为她办理了保险复效,由此,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代签名”的行为已认可。
出于上述现实理由,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偿10万元的义务,保险公司以“代签名”为由拒赔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只有进行合理赔偿才是情理之中的事。
在购买任何保险产品时,都应如实地填写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以及其他需告知事项。为了能选择更贴切的产品,往往需要先与有经验的、专业的保险代理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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