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团体险与工伤险给员工双重保障
如今,人们换工作、选公司,最关心的就是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福利待遇了,企业文化影响着员工的工作氛围和自我成长,福利待遇却彰显着企业的人文气息,而福利待遇又与员工的贴身利益最为相关,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公司的福利待遇会成为人们在选择公司时的重要参考。用团体意外险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帮助企业转移用工风险,成为大多数企业实施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这也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做法。
意外伤害团体险是国内企业在进行风险规避时采用次数最多的一类保险产品,与个人意外伤害险稍有不同的地方是,意外伤害团体险是以团体方式来投保的,在保险利益上,也与一般的社会保险不同,起到补充的作用。团体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因为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投保手续和参保的灵活性都高于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因此,不少用人单位愿意给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而放弃对工伤保险的参保。其实,这样做是不可行的,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明,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应负的民事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工伤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险双重保障员工利益因此说,团体意外保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但是却不能完全替代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此可见,工伤的责任范围仅仅是因公事故或职业病,对日常的意外伤害是没有保障的。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则可弥补因公这个保障的缺失,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使员工的保障更全面。因此,员工若受工伤,是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
从性质来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基础性的社会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是自愿的、补充性的保障,并不存在着相互排斥。《工伤保险条例》中,也并未规定劳动者在接受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就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在发生工伤赔付时,工伤保险不能赔付的部分,也可通过团体意外险来获得,而一旦遭遇比较严重的意外事故员工可获得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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