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地址或年龄有误如何进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寿险产品的服务少则几年,多至几十年。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状况等极可能变化。几种常见的保单变更事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的需求发生变化。比如,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想再续保医疗附险;有人认为现在的工作风险加大,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这一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年龄和性别,但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
年龄误告条款不是不平等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2006年2月24日公布中国消费者协会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候选条目,其中年龄误告条款因补费计息、退费无息而被列候选名单。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对消费者的年龄未履行审查义务,发生偏差,却把全部责任和不利后果推卸到消费者身上,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让消费者补费计息。相反,若保险公司多收费用,退费了事,利息免谈。
笔者认为,这是对年龄误告条款的误解,年龄误告条款不是不平等格式条款。
在人寿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中,年龄是死亡率和发病率的重要关联因素,因此,年龄误告条款一般出现在人寿保险和长期疾病医疗保险合同中。寿险合同一般保期较长,具有投资性质,预定利率与死亡率、费用率并称寿险费率三要素。投保人因年龄误告少缴的保险费不仅影响到保险人现金流,还影响到投资收益。倘补缴保费不补息,实质是攫取其他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的投资利益。投保人补息不过是对其所占用保费收益的让渡,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
“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得益”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如前所述,人寿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中,年龄是死亡率和发病率的重要关联因素,决定保险人能否承保及适用费率,投保人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年龄误报是一项重大错误,对照《保险法》第53条、《合同法》第112条、第114条等相关条款可以发现,投保人过错误报年龄少缴保费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保险人年龄低报,保险人得降低保险金额或允许投保人缴纳不足保费及相应利息以维持原保单;若被保险人报高年龄,保险人无息退回多缴保费,这也是国际寿险惯例。
《中国消费者报》本次公布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候选条目共20条,涉及保险的竟占3条,尤其是国际寿险延用至今的年龄误告条款被列入候选名单,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社会公众对保险基本知识的欠缺。
保单复效也较常见,例如投保人在60天续期缴费的宽限期内未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在两年内仍有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益。复效时仍以投保时的费率计算保费,与重新投保相比,不会因年龄增长而增加保费。办理变更手续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也可直接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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