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都有哪些呢
除了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险之外,一些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另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保险责任。我们称之为额外责任。包括:生命关爱保豁免保费、全残责任、疾病种类。
有些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或称“生命关爱保险金”,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以医院证明为准),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这样就等于将有限的二三十种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客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规定的大病范围之内,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这也属于很实在的额外优惠责任。
当然,这个所谓的“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在各公司条款中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是12个月,有的是6个月;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判断“存活期不到6个月”要比“12个月”相对简单,所以从最终理赔角度来看,“6个月”要比“12个月”更容易拿到生命关爱保险金。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产品名称 附加额外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
保险公司 海尔纽约人寿
投保年龄 4周岁到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费相对低廉,而保障很高。 \n不需每年续保,每五年中保费维持不变。 \n投保范围广泛,从4周岁到65周岁都可投保。 \n涵盖范围很广,多达33种重大疾病,如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瘫痪、早老性痴呆或老年性痴呆以及帕金森氏 病等等。 \n保障期限长,可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n一旦确认重大疾病的发生,并在理赔范围之内,本公司将100%赔付,而无任何免赔额限制。 \n本产品可附加于任何寿险主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个人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有机会将各种大病都得一遍。针对30岁以上的男性,多发高发的大病,无非也就是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有数的几种,如果以覆盖全面来衡量的话,市场上只要大病种类超过20种以上的大病保险,都可以称作是“覆盖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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