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期间遇意外摔伤工伤保险理应赔偿
陈某已经参加工作20多年了,今年3月份,被公司派往外地的另外一家企业援助一个项目,公司专门为陈某在宾馆订了房间。万没想到,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宾馆突然失火,陈某在被迫跳楼逃生时摔伤,经送往医院检查发现,脚部和胳膊骨折,并有轻微脑震荡。陈某受伤后,我们多次找到公司要求认定工伤,公司开始时态度暧昧不作表态,之后便告知,因陈某是在休息时间受伤的,与工作无关,不予认定工伤。
陈某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律师答复:我们先来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对工伤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我们认为,陈某属于认定工伤情形中的第(五)项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且是在公司指定的房间休息时因为发生意外火灾而受到伤害的,并没有触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所不得认定工伤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所以公司应当对陈某给予工伤认定。
公司对陈某不予认定工伤,其焦点在于是在休息时间受伤的,与工作无关。这一点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中所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情形有以下三个事实要件:一是有伤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时间系因工外出期间;三是原因系工作。对于前两个要件,公司已经予以承认,关键是在对第三个要件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
我们知道,由于工作外出期间的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在考虑到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也就是说,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一个权利保障法,在法律条文本身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当对权利人作出更为有利的理解。我们建议,陈某继续向公司主张工伤权利,如果公司坚持不予认定,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予以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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