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意外险保险责任
人寿意外险保险责任
在人寿意外险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人寿意外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人寿意外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人寿意外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六、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人寿意外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七、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时,对该本保险人的该项人寿意外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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