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怎么划入的,如何使用?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怎么划入的,如何使用?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建立个人账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年度指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个人账户由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组成。每年5月1日,上年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经过统算、计息后全部转为历年账户资金。
1、个人账户计入
45周岁以下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3.2%; 45周岁(含)-退休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4%;退休-70周岁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 ;70周岁(含)以上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
个人账户资金在每年的5月1日按4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年度内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计入,例如8月20日办理参保手续,9月份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按9月份缴费的基数,在10月1日一次性划入7个月,至次年4月份。年度中参保人员因跨年龄段或在职转退休、人员类别变更、缴费基数调整等因素造成个人账户计入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的5月1日按规定补足到历年帐户中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预计入部分在年度统算时根据相应的月份数按实扣回。中断缴费的,自次月起账户余额暂停使用;恢复缴费时,个人账户按规定恢复使用,预计入部分已被透支使用的,余额按负数计,恢复缴费时按实扣回。
2、个人账户用途
当年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年度内门诊(包括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历年账户资金用于抵扣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还可用于抵扣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另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体温计、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
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其当年已计入的个人账户余额暂停使用,历年账户余额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
3、个人账户查询
个人账户查询四种途径:一是查看最近时间本人医保结算票据,上有账户支出金额及余额;二是拨打电话87292000,输入个人医保号,即可查询账户余额实时信息;三是登录市劳动保障局网站,通过本人身份证号码查询,余额信息每周更新;四是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证历本》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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