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
王某在打工期间,雇主张某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投保人为雇主,被保险人为王某,受益人为张某。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因遭遇意外车祸死亡,张某持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保单时发现受益人与死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不符合保险法第53条第1、2、3项规定的享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查询整个投保卷宗也未发现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授权,于是根据《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做出保险合同无效,拒付保险金的决定。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确实不具备保险利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但关于原告的损失双方产生了争议:
原告认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由保险公司造成的,保险利益的认定应当属于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因核保不严致使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的损失即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保险金。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自己的员工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即便是有过错,原告的损失只能以所缴保费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而不能界定为保险金。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最终认为保险公司核保部门负有审查保险利益的职责,因审查不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对保险金享有期待权,应当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仅需要退还保费,还须向梁某支付赔偿金,金额等于保险金数额。
综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理赔人员在否认保险利益的保单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否认核保人员已经认可的保险利益,即便是核保人员确实存在过错,在做出拒赔决定时也应慎重。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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