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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投保算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吗

平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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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张女士因车祸在医院进行了156天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数年后,张女士患病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食管中段癌。无奈之下,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答辩说,张女士在投保时对住院只字未提,存在明显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承保的判断。法官说法保险公司为何败诉法官认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保险期间,均是发生在张女士车祸住院期间,且保险合同有张女士的签名。因此,不应认定张女士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诚信投保是每个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在获知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三十日内可以解除合同,并视具体情况退还或不退还保险费,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则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张女士因车祸在医院进行了156天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数年后,张女士患病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食管中段癌。出院后,张女士找到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答辩说,张女士在投保时对住院只字未提,存在明显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承保的判断。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对张女士的理赔请求作出拒赔处理及解除合同。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张女士胜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给张女士。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为何败诉

法官认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保险期间,均是发生在张女士车祸住院期间,且保险合同有张女士的签名。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应当知悉被保险人张女士住院治疗的事实。

而且,基于张女士被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类,因车祸导致住院及手术与其此后患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以张女士为被保险人而填写《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虽未记载住院及手术的事实,但不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测评及保险费率的选择。因此,不应认定张女士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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