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医疗是如何进行投保的
为减轻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规定为特殊病种,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规范》,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确认准确后进行卡激活,数据写入卡中。
鉴定程序是(以重庆为例):肺结核由万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院或传染病医院、其余特殊疾病由万州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后,到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证件。持有重庆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相关特殊疾病确诊诊断书且确诊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患者,可以直接到万州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特殊门诊疾病范围
参保职工患如下疾病且病情达到鉴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一)恶性肿瘤;
(二)糖尿病;
(三)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四)肾功能衰竭;
(五)肾脏、骨髓移植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六)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八)精神分裂症;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十)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一)尿崩症;
(十二)少数费用大疾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一、在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提报材料:
1、《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申请表》、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近两年门诊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验报告单原件。
二、审批时间:每月15日、30日办理,符合条件的发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不符合的退还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病种的增加:对已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因病情发展出现新的病种,参保人应及时申报增加,增加病种需提供近期三个月以上相关的病历诊断及相关检验报告单方可,审核增加病种后发生的费用方可纳入报销。
注意事项:
1、提供病历(含住院病历复印件),各类体检检查报告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提供。
2、同一种疾病的检验报告必须两次以上,且两次检验时间间隔不少于三个月。
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年审。期满超过60日以上不年审或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标准的人员,取消门诊大病资格。取消之日起60日内,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对所取消病种的门诊大病资格申请。
4、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定点医院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更改。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更改需经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
对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疾病患者,只认定病情相对较重的一种特殊疾病。在连续参合前提下,除肺结核有效期为2年外,其它特殊疾病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特殊疾病证之日起计算,到每年的12月31日为一年)。有效期内特殊疾病患者治愈或病故者自行失效。有效期后如需续认定为特殊疾病的,需重新诊断鉴定、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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