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10%或6.8%比例缴费
沈阳医保缴费比例增加了选择项,可以选择10%和6.8%的比例缴费,这为参保人员提供了选择,详细的内容请看以下来自沈阳晚报的报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10%或6.8%比例缴费
从2007年9月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缴费比例多了一种选择:即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6.8%比例缴费。8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增的缴费比例从9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继2003年之后,医保缴费比例首次增加选择项,需要灵活就业人员注意的是,一旦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
新缴费比例每年少交近600元
增加一档缴费比例主要是为了减轻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缴费个人负担。沈阳市劳动局医保处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按照新缴费规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或6.8%的比例缴费,只是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须以参保时执行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选择比例补缴费用。初步推算:选择10%的缴费比例,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651元计算,每月需要缴纳165元左右参保费,选择6.8%比例缴费,每月需要缴纳112元左右参保费,这样一来如果选择6.8%的缴费比例,一年即可减少600多元的参保费用。
两种比例退休后享受同等待遇
不同的缴费比例,在医疗上所享受待遇也有所不同,但退休后均享受按缴费比例10%的待遇。
据了解,以往参保人员选择按10%比例缴费者,劳动部门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新设立6.8%比例缴费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在9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时须首先补缴应参保之日起至退休前的参保费用,以参保时执行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比例计算。
补缴医保缴费比例为10%
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按规定补计个人账户。补缴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的,以参保时执行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比例计算,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555、4050人员,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不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需按有关规定及选择的参保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在9月1日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统筹按5.6%比例缴费人员除外),也可选择按6.8%比例缴费,但需要办理缴费变更手续。目前,市劳动局正在研究制定便民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单位欠费暂停医保,个人可补缴
单位欠费停保期间,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停保手续时,可以自己进行医疗保险的欠费补缴。
以往因为单位欠费停保,造成不少职工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新单位就业却因为拖欠医保费用,新单位迟迟没法为其缴费。如今,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可以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单独补缴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后,就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补缴部分按规定比例应划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予以补计个人账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后,随单位参保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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