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护理保险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它的条件和报销标准又是什么?
据悉,青岛市人社局发布消息称:将在全国首创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护理保险政策不设立起付线,着眼于广覆盖、保基本,坚持低水平起步,并以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明确了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在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90%。
护理保险办理时间、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时,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向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护理机构及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和核准建床的病人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审核评估,审批通过的,护理保险待遇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
护理保险报销标准:
为适应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新形势,青岛市的护理保险政策不设立起付线,着眼于广覆盖、保基本,坚持低水平起步,并以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明确了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在专护、院护、家护、巡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90%,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在专护、院护、巡护报销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巡护报销40%。其中参保人接受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规定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据了解,从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在全国首创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广大农村地区,并规定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或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评估后,可根据失能状况和护理方式享受相应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城乡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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