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医保关系将尽快落实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关系可以带着走,对各地就业年龄段的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而言,都是一件大好事。南京市今年4月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在外地工作的市民,及在南京工作的外地市民,都在尽快落实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记者了解到,目前人社局有关部门正配合相关政策在做程序,下月就能办理了。
医保关系转接下月能办理
南京市民张小姐近日在网上发帖咨询医保关系转入南京时,遇到了难题:我是南京人,大学毕业后在浙江嘉兴一家公司做销售工作,2009年公司给每位员工在当地进行参保。今年年初她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的原则,她想反正可以转回南京参保,就回到南京办理接续手续。可在后来办理过程中,张小姐发现南京暂时不能受理医保转移,她便把在嘉兴参保时个人账户里的钱取出来,原先公司为她交的那部分就放弃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南京出台了《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未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流动人员,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中一项(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需凭其户籍地的参保证明、就业证明、暂住证等),在3个月内可申请办理接续职工医保关系。记者昨天拨打市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一位接线员回答: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通知确实已出台,目前正处在开发程序、人员培训阶段,下月将全面推开,文件出台后需办理关系转移的人员均可办理,程序开发期间的医保关系转移都可以接续。也就是说,一旦程序开通,张小姐的医保即可以顺利转接到南京了。
以往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记者在《通知》中了解到,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跳槽时,医保关系原则上随养老关系一并转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医保关系也可以单独转,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南京职工医保如果转到外地,将把医保卡上个人账户的余额退还给个人,然后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转移信息、转移关系,统筹基金则不会转。不过,这对个人享受医保待遇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张小姐所说的公司为她交的那部分就放弃了的说法并不成立。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只要在职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中一项,可以相应的保险险种办理转移接续关系,不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成立。
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在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关系也相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去外地。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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