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具体介绍
由于现在社会上就业压力比较大,竞争比较强,因此失业人员也比较多。我们一旦失业,就意味着没有了收入,失去了保障,如果失业后再面临疾病的袭击,那生活困苦的程度就不堪设想,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颁布实施了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来保障失业人员的医疗健康问题。而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此险,现就以下一些消费者必须要了解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一、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而且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一般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二、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停止后,失业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他们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只是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但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努力实现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全面覆盖,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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