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续保;保险公司将对保单作失效处理
案例:2004年4月,柴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主险年缴保费1140元,缴费期20年;附加险年缴60元,保险期限1年,可每年续保。主险缴费和附加险续保缴费均采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去年4月他决定不再继续投保附加险,故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仅存入了主险年缴保费,即1140元。在2005年续保期内,保险公司曾两次在他的账户内扣款,但都因存款余额不足而没有扣划成功。此时柴先生恰好搬了家,手机换了号,但上述变化没有告诉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多次联系未果,因此在过了保费宽限期后,保险公司对这份保单作了失效处理。
而恰恰是哪壶不开提哪壶,今年2月柴先生因病住院,出院后凭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方知保单早已失效,他后悔不已。分析:该附加险合同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届满日10日内,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附加合同视为续保,因此应扣款项1200元,但是银行扣款没有成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在欠缴保费60天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就这个案例看,造成这个令人惋惜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双方缺少沟通。柴先生不愿续保附加险,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再者,他没有按时收到保险公司的保费发票,也没有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特别是柴先生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变更后,也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无法主动和投保人取得联系,正是由于这一连串不该发生的事情凑巧发生了,才使得保险公司催缴保费的通知也无法送达他本人,导致保单最终不幸失效。其实,当事双方主观上都有继续维持这份保单效力的意愿,但事实上却因这一系列意外事件而使保单终止了,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保险公司的服务需要更加周到,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本案例提醒市民的是,买了保险后,务必经常和保险公司保持必要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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