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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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下旬,28岁的陈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买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并收到保险公司交付的相关合同资料。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缴费年期为1年,年保险费为487元,另附加非典型肺炎特别利益健康险1份。该保险合同文本的"致客户书"载明:本合同为1年期的保险合同,如在下一年保险年度停止缴费或经保险公司审核后不再收取下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的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的续保条件,且在保险期满后10天内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今年5月保险合同期满后,陈先生不想再选择续保,6月份停止向工商银行帐户内续存钱款,直到2004年7月20日才存入600元付有线电视费用。岂料,该钱款马上就被保险公司从中扣划了487元保险费。11月上旬,陈先生多次向保险公司表示不续保,交涉不成只能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认为,陈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陈先生在合同约定续缴保费的合理期限内未将存款补足,他不愿续保的意图很明显。而保险公司却在明知陈先生不再续保的情况下,仍在超过缴纳续期后擅自扣划了陈先生帐户内的钱款,这显然属于违约行为,遂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陈先生保险费487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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