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贬值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还要继续投保呢?
已经患有某类疾病的人,并不会被保险公司完全拒之门外。他们在投保健康医疗类保险时,可能面临正常、加费处理、特约除外责任处理和拒保四种可能;在投保寿险和意外险时,通常影响并不大。
陈阿姨今年47周岁,两个月前,她打算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险,并附加一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听一个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的朋友说,通常50岁以上的人投保才需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去做体检,然后决定能否投保,她这样年龄的,应该可以正常投保。
但是,对这个答复,陈阿姨自己并不十分放心。虽然自己还不到50岁,但自己长期有胃炎,她很担心自己这个“病体”去投保,是否能够一切顺利,特别是将来的理赔,是否会受到影响?因为,她也经常从报刊杂志上听到说,某某人本来就患有一些疾病,在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投保后却被“未如实告知”的理由最终被保险公司拒赔。
那,类似陈阿姨这样,本身带有某些疾病,或者曾经患过某些疾病的人群,到底该以怎样的态度正确投保?在投保各类险种时,都会出现哪些状况?
“未如实告知”影响理赔
陈阿姨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如果自己本身有某些疾病(包括日常普通人认为的“重大疾病”以及可能加剧未来发生疾病可能性的各类“小病”),却在投保时不针对保险公司投保单内的《健康告知书》做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回答,那么极可能影响将来最重要的理赔利益。
比如,1997年11月30日,张红与某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张红的丈夫)。2002年9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5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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