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合同的变更一般指合同的主体、内容的变更。而在各国的保险立法中,一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在一定期间内,投保人尚可依一定的手续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我国学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人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给付,一般要经保险人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
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给付,保险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 15 条规定: " 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保险合同复效的180天内,发生保险合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黄女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险费1800元。由于经济原因中断了缴费,造成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不久后,黄女士办理了合同的复效手续。不幸的是,在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后的180天内,黄女士被医院诊断为肺癌转移,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来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时,被告知被保险人疾病是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的180天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此解释说,根据《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黄女士因为未能在60天的宽限期交纳保险费,造成了保险合同的失效。虽然之后办理了保险合同的复效,但是,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保险合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失效问题是比较常见的,有不少人习以为常,都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在2年内还可以办理合同复效,只不过多交一笔利息而已。但是,合同失效后再办理复效手续,会给被保险人带来那些影响,很多人却不以为然。其实,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就等于重新订立保险合同,仍然有180天的观察期,只不过保险费仍按照初次合同订立的费率而已。但是,办理合同的效力恢复,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健康声明书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如果体检报告不符合承保的标准,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办理恢复或加费处理。
像黄女士这样投保多年,因为中断缴费造成合同失效的情况有不少。而其中除了经济原因外,有的是因为一时疏忽错过缴费时间、有的是因为联系方式改变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造成客户服务人员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等等。为了避免保险合同因错过缴费期而失效,笔者建议:第一,保险的续期缴费尽量采取银行代缴的方式,以避免错过缴费时间;第二,发生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务必及时告诉保险公司;第三,订立保险费合同时,要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因为万一错过缴费时间,假如你保单现金价值足够交纳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自动帮你垫交,这样你办理合同复效后,也并没有180天的观察期。
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力的绝对消灭,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从这点上看,称保险合同失效为效力停止似更为恰当。自投保人向保险人付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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