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乱推销产品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任何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都不会骗用户。所有保险公司都由中国保监会监管。不排除一些不够专业的代理人为了自己的业绩而欺骗顾客进行投保。保监局认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任何环节均不得欺骗、隐瞒投保人。上述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所有发行险种都是要经过保监会层层审查的,均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才可以上市销售,所以保险公司欺骗投保人这句话本质上有错误。但是经常有人说保险公司骗人,是因为为公司代理销售的代理人人素质参差不齐,偶会出现为了个人收益而误导客户的现象。但因为代理人的销售是指接代表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所以投保客户自然地会说保险公司欺骗,这也是情理之中的。
其次,要说什么样的保险被误导(我不太喜欢欺骗这词),我个人认为是银行保险的情况最为严重。我是保险公司的内勤人员,经常接触到客户的投诉问题,以银保销售误导尤为严重。因为在银行这个老百姓熟知的金融机构,想在里面成功的销售,银保业务员很多会有夸大产品收益,篡讲产品条款的情况出现,本人认为个险代理人相对还要好得多。
保险公司明知一老人不符合条件,也没有驾照,却劝说其投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而老人不幸煤气中毒身亡后,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保险事故为由拒赔。近日,五莲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60000元赔偿金。
2008年9月,在保险推销员的再三劝说下,五莲县69岁的李某竟投了一份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为了这份保险金额为60000元的保险,李某交了100元的保险费。2009年6月,李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意外身亡。
李某意外身亡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李某在投保时已66周岁,超出了保险合同规定的16周岁至64周岁年龄界限,并且李某并非驾驶员,其因煤气中毒引起的意外身亡,不属保险事故,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从而拒绝赔偿。李某的家属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投保人李某如实提交了身份证明,并未隐瞒其真实身份,对投保人的年龄及身份审查均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义务范围。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李某的情形,却仍向其出售保险凭证,属于未恪守诚信职责,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确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家属60000元的赔偿金。
如果代理人确实出现误导客户的情况,对于客户其实只要据理力争,不会有什么损失。在客户权利受到损失后,客户向保险公司或保监会进行投诉,要求赔偿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作为口碑类产业,对于客户的投诉是相当重视的。只要客户的要求合理且有根据,保险公司一定会做出补偿。如果赔偿数额大的,公司会先行进行赔偿后,对当时的过失代理人进行代位追偿,以弥补公司的损失。所以客户在被代理人误导后也不必非常郁闷,他的私心一定会让他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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