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意外险的作用
陈巷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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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生命意外险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生命意外险,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种保险种类。人生,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为自己买一份生命意外险,是很实用的。那么,生命意外险到底有哪些作用,起保险责任是什么呢?小编跟您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对自己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人在投保时都看好生命意外险。这的确是一种非常实用的险种,能够保证在真正遇到意外伤害时,得到应有的赔偿,让自己在伤痛的同时减少经济上的负担,让生活更有希望。那么,生命意外险具体的责任有哪些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生命意外险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生命意外险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命意外险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生命意外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生命意外险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生命意外险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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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无可替代寿险的四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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