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草案上报,研讨策划新模式
社会保障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所享有一项基本权利。所以,农民工理所当然应该享有的这一权利,并能够被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当中。不过,现实中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却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大体有三种类型,即扩面型、仿域形、综合保险型。但从实践效果看,三种类型均存在覆盖面小、参保率低的问题。这些问题与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是背道相驰的。最近,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可能近期就要报送角色。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也正在抓紧研制中,中国社会保障关系全国接续加速发展。
发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用欧盟模式不可取。
上述人士介绍,正在研究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可以随着本人的流动而流转,统筹账户的大部分也倾向于随着本人的流动而流转,将来农民工无论是回到农村还是留在城市养老,都会把他所有的养老权益转移到养老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日前完成的一项课题研究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可借鉴欧盟的分段计算模式,实行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既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该课题组组长、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杨所长认为,农民工是过渡时期出现的群体,不宜为农民工单独设计养老保险转移办法。
但上述消息人士表示,由于欧盟30多个统筹单位采取的几乎都是单一的现收现付制,统筹层次较高。而我国统筹层次多达上千个,与欧盟的情况不同,因此实行欧盟模式面临的困难很多。
在现实中,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意味着转移了责任,而转入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的压力,一些地方特别是发达地区往往不愿意其他城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某建议,农民工个人账户可包括个人缴费和部分的企业缴费,给流入地的地方政府留下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领取一份主要由中央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实施和发放的养老津贴。同时,可规定最低养老金标准,且须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保关系全国接续加速
业内人士分析,社保关系的全国转移接续问题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终身累积的方式,所以会出现工作地点变化后,其养老保险的权益能否得到继续承认的问题。其中,难度较大的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是一个具有过渡性色彩的群体,具有流动性和收入偏低的特点,进入较高缴费门槛比较困难。同时,最终归属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关于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缴费满15年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出台,将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难题,从而加速推动社保关系全国接续的进程。
除此之外,如何解决养老保险的全国转移接续问题,其核心的关键点在于如何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县级、甚至是全国级别的统筹。目前,浙江省人代大会通过了省内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浙江省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与转移门槛,自10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将在浙江省内自由转移,同时,其他省市也在加速统筹进程,保证养老保险接续问题能够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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