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少缴保费;不惜篡改被保险人的年龄
■案例:
张女士是一家百货公司的收银员,平日工作积极努力,虽然她和同是工薪阶层的老公收入都不是很高,但他们还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了一个幸福温馨的小家。在张女士夫妻看来他们最大的幸福就是家中6岁的女儿,最大的愿望就是女儿能快快乐乐、健健康康的成长。
为了女儿的健康和未来教育金的储备,张女士夫妻决定为女儿购买一份集健康与教育金功能的保险。经过多家公司产品的比较,张女士选择了一位保险代理人为其女儿购买保险产品。当经过缴费测算,精明的张女士发现刚刚过6岁生日的女儿10年交费竟比5岁时要多交逾千元,于是张女士与保险代理人商量,其实女儿刚刚够6岁生日没有几天,可不可以按照5岁投保,这样就可以省去一笔费用。张女士虽好说歹说,但保险代理人仍没有答应张女士的要求。这让张女士很不满意,觉得这个保险代理人一点不通人情,一点都不为投保人着想。
■点评:
张女士其实不应该埋怨保险代理人,保代此时坚持原则正是在为张女士着想。《保险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保险法》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谎报年龄少交保费而损害其他广大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如果张女士按照不真实的女儿年龄投保,不仅会损坏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会使自己的保单无法得到正常的理赔,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和张女士为女儿购买保险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等到风险来临和需要教育金时不但不能体现张女士夫妻对女儿的关爱还会使保障功能无法体现。建议张女士按照女儿真实年龄购买保险,真正体现张女士夫妻对女儿的爱,为女儿未来的健康、教育金做好切实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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