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压力过大选择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
刘某觉得,做生意易结仇,这么做,多少给两个女儿留点保障。没想到,半年不到,刘某真的出事了:死于毒鼠强中毒。
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刘某纯属自杀行为,不属于意外死亡,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件事闹上了法庭。
丽水莲都法院传来消息,他们已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保险金。
买保险想给女儿留保障
在外人看来,39岁的刘某,是个腰缠万贯的老板。
然而,刘某生意场上其实并不顺心,赔了不少钱,还欠了300多万元外债。
刘某的大女儿10岁,小女儿2008年2月出生。
刘某曾提及,做生意风险大,容易结交仇人,以后真要有个三长两短,两个女儿是他最放心不下的。
刘某和妻子颜某商量,要不买个保险,以防不测。
2008年8月26日,夫妻俩去一家保险公司,办了人生险和意外险共22万元,并将两个女儿定为保险受益人。
半年不到男子离奇死亡
不曾想,半年不到,“意外”真的发生了。
去年2月12日晚,刘某从学校接大女儿回家后,跟妻子说有事要出去一下,就一直没再回家。
颜某感觉不对劲,开始四处找人。
直到第二天晚上,她才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过道的车里,看到了毫无声息的刘某。
刘某已死亡,颜某报了警。
当地警方调查后,认定刘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且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保险公司称理赔申请不符合条款
颜某始终认为,丈夫不可能自杀。
在她看来,出事前,丈夫还和朋友通过话,想让朋友帮一些款项出力,一切挺正常的。
颜某想到了那份保险,也是丈夫留下的最后保障,她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规定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让颜某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批单,称理赔申请不符合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中毒后,没有任何挣扎以及求助迹象,不符合常理,纯属自杀行为,不属于意外死亡。
而当初订立的合同中,对意外死亡的定义应该是“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还得赔付保险金
今年12月4日,颜某以两个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起诉到莲都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中毒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虽然约定了免除赔偿的事项,但对死亡原因不明这点,在免责事项里没有约定。
保险公司免责事项,是格式性条款,而对于合同的格式条款,理解中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保险金22万元。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