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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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竞合有着狭义和广义上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保险竞合指,所有的当同一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的多张保单对同一损失均负责的情形。其不对重复保险进行额外的区分,将重复保险视为保险竞合的一种。
在我国保险行业继续蓬勃发展的同时,保险立法以及保险理论的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而关于保险竞合的理论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与理论研究中基本属于空白。在我国保险理赔公估实务中,发生保险竞合时,一般都是依照惯例或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处理,无从遵循法律规定。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保险竞合的情形进行理赔可采取3种规定方式,即溢额保险条款、不负责任条款、比例分摊条款。同时,依照保险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狭义的保险竞合仅存在于保险标的价值无从确定的责任保险、限额型医疗费用保险中。狭义的保险竞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保险利益不完全相同的数个保险合同,因承保范围有重叠性,即数保险合同对于某一特定的保险事故、损失或赔偿责任均承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数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要付赔偿责任,又不适用于重复保险的情形。因此狭义的保险竞合是因不同险种的保险范围存在重叠而导致的责任竞合,与重复保险相对,是与重复保险互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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