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的相关条款规定
社会保险法是关乎我国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律规定,为我国社会成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养老五项保险项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关于医疗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定制了相关的条款,内容如下:
现在的医疗保险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如果你是农村户籍的人员,如果你的劳动关系终止了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而暂停了对于医疗保险的缴纳,不要担心,是可以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然后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成功后即可参加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险,有了医疗保险我们的医疗费用会减轻许多,压了也会减轻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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