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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究竟是如何宽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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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像程某这样对宽限期存在误解而导致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实现的客户并不少见。《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一、案例回顾

程某于2007年6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一款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2011年12月因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该公司理赔人员通过查询发现程某2011年6月当期保费未缴,两个月宽限期到期后保费因账户余额不足而转账不成功,导致保单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

程某表示不能接受这一拒赔事实,并认为保险公司承诺保单有两个月宽限期,为什么拒赔?像程某这样对宽限期存在误解而导致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实现的客户并不少见。更有消费者认为,两个月的宽限期内,可以把钱存在银行,借机赚点利息。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宽限期?保险宽限期对于保险客户的意义是什么呢?

二、案例分析

依据《保险法》,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相关人士表示:“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但是,一旦超过宽限期,对于客户来说,会导致保障无法实现。”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该负责人特别强调中止和终止的概念,中止意味着客户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即可恢复合同效力,但是保单一旦终止,是不能恢复效力的,只能做退保处理。

对有消费者想拖欠保费、借机赚钱的想法,相关人士表示,“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一般保险公司在缴费期前都会以信件、短信的方式提醒客户按时缴费,所以还是提醒广大客户,准确理解宽限期,按时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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