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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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李红,43岁。1987年8月投保“简易人身保险”10年期10份,保险金额为1370元。
1988年10月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审查发现:从1988年6月起到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欠交保费达四个多月。受益人称欠交保费不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而是由于保险人的代理人生病住院无人收费所致。保险公司经调查情况属实。
【分歧意见】
1.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并超过交费有效期限,该合同应属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脱交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方,而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代办员没有履行收费职责造成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一般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判断依据的。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双方“过错”,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本案合同失效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的,所以,责任由保险代理人承担,投保方不负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但鉴于保险代理人的确生病住院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笔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要适当追究代理人的部分经济责任,以切实保证代理人职责的实现。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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