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于外来人员实行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制度
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是专门为外来从业人员设计的一种新的保险制度。
对象
根据规定,作为人才引进入沪的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凡是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地人员,都应当参加综合保险。
主体
综合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保险内容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上限不能超过8万,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工伤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但不同的是工伤赔偿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分为四类,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并明确了给付的数额,如20岁以下的伤残最高可得44.6万元。
生育费用
凡是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起付金额是1500元。超过此金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报销80%。剩下的部分由所在企业支付。
相关资料须在60天内送交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
连续参保一年的,可以报销2005年全市年平均工资标准的4倍,即8万。全市年平均工资标准大概在2万左右。
参保一个月的,可以报销三分之一。
参保二个月的,可以报销三分之二。
参保三个月到五个月的,可以报销全市年平均工资标准。
日常医药费补贴(综合保险卡)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日常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为20元/月,人。
综合保险由单位缴费,员工不需承担相关费用
与上海市社保政策相比,综合保险的保障比较薄弱,需要商业保险进行相应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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