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海的小城镇是怎样来执行社保制度的呢?
一、参加对象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二、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住院、门诊大病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设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
五、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住院且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
六、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过小城镇社会保险且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从业的生育妇女缴费年限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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