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83号)精神和市统计局测算的2014年度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将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月缴存最高限额提高到2100元。
【公积金知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我市职工当年最低月工资的标准。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审批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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