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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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缴存职工就近选择中心下属的各县区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具有兰州地区城镇户口的户口簿。
2、在兰州地区连续缴存两年以上的《兰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年的交款票据(由代办机构代缴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本人交款票据原件的,在含有本人款项的票据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并由代办部门加盖代办部门鲜章)。
3、《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由职业者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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