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产生
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应该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内容具体、文字准确、条款齐全等。但是, 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发生争议和纠纷。这些争议和纠纷会影响合同的顺利执行, 并影响代理关系的进一步存在和发展。
一般而言, 保险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多在代理手续费、代理权限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异议, 引起摩擦并导致纠纷。究其争议的原因, 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其一, 代理合同条款文意表达不清晰、不准确;其二,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及有关文字释义的理解差异;其三, 由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的归属问题造成的。
(二) 合同一般解释原则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文字解释的分歧是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保险代理合同也不例外。根据国际惯例, 代理合同的主要解释原则如下:
1. 文字释义原则
这是指对合同中的措辞应按该词最普遍、最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对同一合同内出现的同一个词的解释应该是同一的。合同中所用的专业术语应按所属专业部门的标准含义来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
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 因此在解释时必须尊重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和推定。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含糊的情况。如果合同表述清晰, 则必须按字面解释。
3. 明示优于默示原则
代理行为一般受制于代理合同及社会公德与公认行为准则。
合同中规定的条件称为明示条件, 后者称为默示条件。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德的前提下, 当明示与默示条件不一致时, 对合同的解释应以明示条件为准。
4. 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原则
保险代理合同订立以后, 双方当事人会就各种条件的变化作出各种变更, 当合同的变更与原合同内容相抵触时, 对合同的解释应以更正的内容为准。如果合同的变更不止一次, 则最近的变更优于先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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