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发展对于中国的启示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产生于1840年,迄今已160多年。法国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有多方面的经验,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明晰的保险组织体系,制定审慎的经营策略,政府经矛大力支持等。我国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借鉴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强化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优化农业保险的经营策略,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农民对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需求。建国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经曲折,十分缓慢,20世纪90年代以来甚至出现了倒退。而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在艰难的外部环境下发展,较为顺利,生命力极强,其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建立和发展
法国位于欧洲西部,国土面积55.2万平方千米,是西欧面积最大的国家,耕地面积1825.5万公顷,占陆地总面积的33.2%,人均占有耕地O.316公顷。同时,法国也是一个频繁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平均每年因风暴、干旱等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挤损失在20亿法郎以上。为此,法国政府和农民高度重视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将农业互助保险作为抵御自然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
1840年,在法国Isere省一个叫Mions的地方,几家农民自发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社(caisse mutuelle locale),并建立相应的保险基金,以应对火灾风险。根据互助保险社的规定,当成员遭受火灾损失时,保险社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做法在法国农民中产生了极强的示范效应,互助保险社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广开来,而且逐渐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支持。随着互助保险社的发展,其提供的险种不断增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
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法律环境的改善。1900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AMA),界定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划分了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该法的颁布,为法国农业保险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标志着法国农业保险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大大加快。此后,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社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数量不断增加。
20世纪40年代。为了加大对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支持力度,强化又对农业互助保险社的统一管理,法国组建了中央互助保险机构。1964年,建立“农业损害保证制度”,拓宽了保险范围。1966年,成立再保险机构,中央保险公司为大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大区保险公司为众多地方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提高了农业保险社的承保能力,分散了经营风险。
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国农业保险出现了公司化、集团化经营和跨国、跨行业经营的趋势。1986年,法国成立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下设四个保险公司,即农,Aka.助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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