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与保险

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商品, 对承保风险的信息了解并不完全。
保险人的保险定价, 往往是根据统计数据计算一般情况下该风险发生的概率, 为保证最大安全性, 通常加上一定的稳定系数。但对一个具体的投保人而言, 其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不一定正好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时的概率。投保方进行各种逆选择: 一些人在确定是否参加保险时进行逆选择, 风险概率较大的人参加保险,而风险概率较低的人不参加保险; 一些投保人在确定哪些财产投保时进行逆选择, 将风险较高的财产投保, 而风险较低的财产不投保。而在保险市场上, 想要为某一特定损失投保的人实际上是最有可能得到赔偿的人, 所以保险公司的赔偿概率将超过公司根据大数法则统计的总体损失发生概率。保险公司面对的逆选择,就是因为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为解决逆选择问题, 保险公司为社会提供两种保险合同, —是统一保险合同, 即保险公司对于不同风险个人都按同等标准收取同样保险费, 这样, 投保人在发生意外时也将得到同样的补偿。显然, 采用统一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的收益取决于具有不同风险类别的投保人的比例, 如果高风险个人在投保人中所占比例较高, 那么, 保险公司可能收益较小或者亏损。为了避免高风险个人“ 搭便车” 的情况发生, 保险公司又提供另外一种保险合同, 即差别保险合同, 它根据投保人不同风险类别收取不同保险费用, 并以此给予不同的损失补偿。这样, 低风险的个人就被这类保险合同吸引了、在统一保险合同市场只剩下高风险的个人,从而提高了提供这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因此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向社会提供统一保险合同。然而, 当保险公司不向社会提供统一保险合同时, 高风险的个人将转移到提供差别保险合同的市场中, 使差别保险合同的市场既存在高风险个人, 也存在低风险个人。但是, 保险公司不能很准确地将这两类投保者区分开来, 只能设计出一套保险体系, 使高风险个人和低风险个人分别购买不同的保险。因此, 保险公司总是分别为高风险和低风险投保人设计不同的保险合同。
逆选择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都要面对的一个信息不对称难题, 解决好这个难题, 对于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增加中介公司的竞争力、完善我国保险市场, 都有积极意义。而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同样使保险中介为了自身的利益, 进行“ 逆选择”, 从而增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风险, 进而对保险市场造成损害。合同缔约双方之间存在不容忽视的信息差别, 这个事实已经妨碍并且将继续妨碍着某些高效的保险中介合同的签订。如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 保险中介对个人信息的了解, 要比委托方占有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 会影响保险市场, 使委托方无法判定保险中介人的类别, 产生逆选择的风险。如一些思想品质低、个人素质差的“ 不良保险中介人” 利用蒙蔽欺诈、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 在开展营销时, 比那些“ 优秀保险中介人”
具有优势, 从而有可能在保单销售数量上、个人收入上占有优势, 这样“ 优秀保险中介人” 会被“ 不良保险中介人” 逐出保险中介市场, 最终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剧增以及保险市场萎缩的不利局面。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选聘基本采用“ 人海战术”, 保险代理人成份复杂, 素质参差不齐, 逆选择问题较为突出; 就投保人而言, 同样会面临来自保险经纪人逆选择的风险。保险经纪人的品质及业务素质如何, 在签约之前, 投保人不可能获得关于这些方面的完备信息。“ 不良的保险经纪人” 常常会利用欺骗手段诱使投保人购买不良保险人的保单,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取高额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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