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季节性突出,灵活性明显。
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很多险种通常都是根据季节的不同有不同的投保高峰。在春夏等适宜出行的季节,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卖的比较火,而在冬季天寒地冻的时候,意外滑到等险种就卖的比较好,,许多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订立,大多数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保险方式也比较灵活。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损失率来计算。
一般不需要考虑投保人的年龄和性别等,不以生命表为依据。因为保险公司在评估风险时,一般拿投保人的职业、工种或者从事的活动的种类为依据,被保人遭遇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与性别和年龄关系不大,在同等关系中,投保人的职业、工种的危险度越高,应缴的保险费也就越多。
3.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
赔付人生意外伤害险的三个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4.保险期间与责任期限的不一致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为1年,有些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但责任期限并不随着保险期限的结束而终止。
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还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疾及残疾程度,那么就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保险公司按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医疗专家小组作出鉴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以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公司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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