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的保护伞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一个问题正越来越得到社会重视,就是高龄、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长期护理保险一定要与财政补贴结合起来,中国大多数老人都是属于中低收入阶层,没有财政托底,长期护理的费用仍是难以承担的。
长期护理保险产品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随后进入法、德、英、爱尔兰等欧洲国家和南非,在亚洲,日本于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引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要求40岁以上的人都要参加新的长期护理方案。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仅有少数保险公司开设这一险种。
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有着显著的产品特点。从保障范围看,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产品类型主要有日额津贴、费用补偿、服务提供等单一或相互交叉的形式,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终身等选择。
长期护理保险一般都有保费豁免保障,在缴费期间,被保险人一经确定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此外,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有一些甚至保证终身续保,保险公司不得在保单更新时针对个人提高保险费率。
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赔一般基于两种标准,一是健康标准,二是失能标准。在健康标准下,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需要满足1、有专业医生提供的医疗必要性证明;2、接受了3天以上的住院治疗,并仍有必要继续接受护理等条件;在失能标准下,可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损失、认知能力损失、特定疾病(阿尔茨海莫氏症、早老性痴呆、帕金森氏症等)等判定保险责任。
如今,长期护理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兴起并发展迅速。而我国在老龄化社会步伐加快的同时,更应大力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专业化、法制化的制度,坚持保险和护理共同发展与双重经营,进而推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运行。 我国在其社会文化和经济基础之上成功地建立了规范化的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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