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二次报销”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中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可按比例报销。但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最关心的还是最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那么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由于这个政策从2011年开始实施,因此政策规定,将可以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
1、如果是2011年一整年期间,职工住院产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A、如果是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二次报销”款将发放到养老金卡上。
B、其他退休人员、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采集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后,通过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补偿;
C、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账户补偿。
2、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3、转外就医、长期居外人员补偿方式: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商业保险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三、沈阳人在海南看病可直接报销
所以自从2012年1月1日起,沈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海南省定点医院看病就医时,就跟在沈阳一样,可以直接按医保报销。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于12月15日签订了《沈阳市与海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合作协议》,并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在两地间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业务。届时,安置在海南省的100余名参保人员将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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