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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的含义

酵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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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因原则的含义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可以免责。但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时发生,有的是不间断地连续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可以免责。但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时发生,有的是不间断地连续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对于这一类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的赔案,保险人应如何判定责任归属呢?这就要根据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英]约翰T斯蒂尔著.《保险的原则与实务》.孟兴国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4月)。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因原则的应用

从纯理论上讲,保险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错综复杂的众多原因中找出近因则有相当的难度。而近因的判定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如何确定损失近因?由于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该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譬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如果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水渍险,则保险人免责。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若该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对其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保险危险与除外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无法分清,此种情形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损失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另一种是主张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大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后因果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赔偿责任。譬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火灾是敌机投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不予赔付。又如,包装食品投保水渍险,在运输途中海水渍湿外包装,致使食品受潮而发生霉变损失。虽然食品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霉变,而霉变不属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但霉变却是海水渍湿外包装使水汽侵入食品造成的结果,所以近因是海水渍湿,因此,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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