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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呢?

缺绣獭
921
前言:文章报道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远赴九江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9万余元,使案件顺利执结。这也是该院首次通过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结案件。此款则将死亡或宣告死亡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2014年4月16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了西湖区人民法院卢日久撰写的《西湖法院首次扣划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一文。文章报道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远赴九江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9万余元,使案件顺利执结。这也是该院首次通过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结案件。那么,当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呢?

【分歧】

在理论、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强制执行(主要是冻结、划拨等),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其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评析】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关键在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另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

其次,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款则将死亡或宣告死亡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遗产。能够视为遗产的个人所有的储金,其性质当然是个人财产。试问,假如不是个人财产,如何能成为遗产被继承?只是国务院在制定该条例时,没有明确的直接采用“个人财产”而采用“个人所有”和“储金”等措辞而已。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最后,被执行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根据需要有权进行划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法院能够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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