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享受人员持医保卡进行实时结算
7月1日起,咸阳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享受人员持医保卡,可在全市任意定点医药机构实时结算。改变了过去门诊特殊病患者买药需先行垫资,选定唯一定点医药机构的情况,减轻了患者负担,方便了患者购药。
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发票报销
自2008年起,咸阳市本级实施门诊特殊病报销政策至今,医保参保人员经过申请和鉴定后,每月都需在事先选定的唯一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之前患者购药需先行垫资,由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出具相应的发票、处方,次年再统一交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报销。”昨日,咸阳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过去这种办法报销周期较长,患者负担较重,老年人也容易将发票、处方丢失,存在一些缺点,“按照过去的报销方法,如果患者申请和鉴定通过了恶性肿瘤晚期的门诊特殊病,一年最多需先行垫付4208元的报销费用。”
按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咸阳市门诊特殊病待遇享受人员(异地安置人员除外),须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在全市任意定点医药机构实时结算,各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病种规定的支付范围结算。自2015年7月1日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发票报销业务(异地安置人员除外)。当月限额,当月有效。
不再事先选定定点医药机构
据悉,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月起付标准金45元,报销比例为:月起付标准金<门诊特殊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月医疗费限额的部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Ⅰ档60%、Ⅱ档70%。该工作人员举例称,“以恶性肿瘤晚期为例,每月按照月医疗费限额480元购药,减去月起付标准金45元,即435元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80%,患者每月可实时报销348元,剩下的为个人自付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持卡结算时,除了医保基金支付的80%外,剩下自付部分可选择用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也可选择用现金支付。
过去,门诊特殊病在申请时需要事先选定唯一的定点医药机构购药,但从明日起,全市任意定点医药机构都可进行门诊特殊病持卡实时结算。
定点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
政策规定,门诊特殊病患者从入院至出院所在月期间不得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先享受了门诊特殊病待遇再住院的患者,出院次月不得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人与病、病与症、症与药、药与量、量与价”五相符,确保门诊特殊病患者科学合理,安全的用药。
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门诊特殊病政策,耐心细致的指导门诊特殊病患者按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告知门诊特殊病患者须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实时结算。自2015年7月1日起未持卡结算的门诊特殊病患者,其费用由出具发票的定点医药机构承担。
定点医药机构的处方医师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或审核外来处方,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严格审核处方用药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病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
门诊特殊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月医疗费限额的部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Ⅰ档60%、Ⅱ档70%。“以恶性肿瘤晚期为例,每月按照月医疗费限额480元购药,减去月起付标准金45元,即435元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80%,患者每月可实时报销348元,剩下的为个人自付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持卡结算时,除了医保基金支付的80%外,剩下自付部分可选择用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也可选择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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