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根据市人社局出台的【2015】49号文件规定,即日起,我市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护理依赖等级,按照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对象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停止发放。
伤残津贴该项工伤保险待遇仅针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五级、六级伤残,一般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该类工伤职工,保留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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