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北京市)
一、门、急诊就医须知
(一) 就医须知:
1.门、急诊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及定点中医医院就医。
2.急诊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3.就医时出示蓝色《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
5.患者与医院现金结算医疗费用。
6急诊收据应加盖急诊章。
7.请妥善保存处方、收据及医院提供的门诊收费明细子单,不要遗失。
(二) 报销标准
1. 在职人员
一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含个人帐户)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
2. 退休人员
一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含个人帐户)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80%。
3.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4. 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住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二、住院就医须知
(一) 就医须知
1. 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或定点中医医院就医;
2. 参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3. 就医时出示蓝色《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 住院前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预付金(用于支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
5. 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如果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个人应与医院全额现金结帐,待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单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6.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盖章后方可转诊。
(二) 报销标准
1. 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标准2005年定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用分段结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5年定为7万元。
3. 一年度内住院报销超过7万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4. 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结算。
附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累计支付金额(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线至1万元 90% 94% 87% 92.2% 85% 91%
1万元至3万元 90% 94% 87% 92.2% 85% 91%
3万元至4万元 95% 97% 92% 95.2% 90% 94%
4万元以上至封顶线 97% 98.2% 97% 98.2% 95%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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