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改革,如今超龄工人也算为工伤
曾经一段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农民工,务工期间伤亡是否算工伤,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争议。前不久,52岁的秦女士打工时意外摔伤,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市二中院终审判定,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规定禁止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为此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决定。
家住梁平县的秦女士原是农村居民,2012年在当地集镇买房居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载明她的职业为农业劳动者。当时她年满52岁,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镇上又没有土地可以种植,维持生计只有靠打工。
2013年5月,她在镇上一个农庄找了份厨房帮工、打扫卫生的工作。同年12月17日,秦女士在农庄不慎摔倒受伤,次月2日出院。她向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她超出50岁法定退休年龄,与农庄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为此驳回申请。
秦女士起诉人社局。梁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秦女士转为城镇居民后,到农庄打工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回复中确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责令该局重新对秦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认定。
梁平县人社局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请看清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称,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城买房安家,变为了城镇居民,由于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许多人加入了打工队伍。
法官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条意味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自然终止劳动关系。《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虽是对请示的具体问题做的答复,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但是该答复是对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精神及社会现实全面衡量后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
护林员请假后病亡也算工伤
护林员杨某请假下山补给食物,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近日,市三中院认为,特殊情况下补给生活必需品,可视为护林员的工作职责,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护林工杨某,在2011年12月被丰都一家林场安排到一个偏僻护林点工作,这里不通公路也没有食堂,生活物质需要自己自行解决。去年6月10日,杨某征得林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请假两天,回家拿生活所需物质。次日上午7时许,他背着大米从家里出发,在返回林地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杨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社保局辩称,杨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丰都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人社局败诉,该局上诉。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工作的护林点偏远,林场规定护林员的生活自行解决。因此,杨某既要履行看护林场的职责,还要履行护林所必须的后勤保障工作。杨某在补给生活物资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可视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应视同工伤。故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超龄难算工伤”,值得多方反思。工伤认定,应释放人本情怀。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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