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新版来啦
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的国家和社会对于劳动者提供的一种退休后的长期保障,2020年2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通知强调,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通知还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
在《通知》的指导下,2020年7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202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照以下办法补充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一)每人计发320元;
(二)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3元;
(三)以本人按照沪府发〔2017〕70号规定与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之和的2.5%计发基本养老金,见分进角。
二、凡按照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人每月补充计发100元。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以上就是2020年上海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最新消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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