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参保流程,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参保流程是什么
一、保险对象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离退休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干部、企业安置的复员志愿者(士官)、参加第二次抗越自卫战争的退伍军人、城镇复员文职人员、原8023人、残废军人、退伍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国民和195年企业安置的其他国民。十一月份以后的四年,他参军参加了抵抗外国侵略的军事行动,完成了祖国统一,维护了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完整,维护了国家的安全,抵御了敌人。到目前为止,他已经从军队退休,参加过核试验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军队离退休人员以外的部分离退休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龄(男194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伍至2009年1月。
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受刑罚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再享受离退休军人的保险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二、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三、参保流程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二)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四)参加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第一笔保险费,如果是企业职工,由企业按月缴纳,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每年缴纳一次(7-11月为适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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